站长之家(ChinaZ.com)8月3日 消息:据企查查数据显示,8月2日,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,判决书显示,引证商标“XIAOMI”已转让至原告小米公司旗下。
原告小米诉称,引证商标已经转让至原告,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。综上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,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。
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称,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作出程序合法,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,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,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已转让至原告,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,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,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。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,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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